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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采矿怎么判?

imtoken官方最新版 2023-01-18 10:36:05

刑法第343条第1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其他国家的矿区的人民矿山、擅自矿山、国家规定的特定矿山保护区。被责令停止采矿,仍不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减免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6]25号

第十条:非法采矿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构成破坏性采矿罪,且行为人为初犯的,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金,环境积极恢复,有真心悔改的,可以认定为轻罪,不予追诉,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为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受雇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享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挖矿已经被处罚除了。

非法采矿的认定一般根据两个重要材料,一是鉴定报告,二是价格确定。

非法开采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内容包括非法开采矿产、范围、开采时间、开采状况、采伐/毁损资源量、销售渠道、矿产品价格等。认定函也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部门出具,对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鉴定报告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非法采矿的测量范围,二是样本取样地点的取样数量,三是样品分析检测报告,四是资源量的计算方法。评估报告的关注点是查询标准。计算的资源量和询价标准直接影响矿产品的最终鉴定价值。

关于非法采矿,又分为有执照的非法采矿和无证的非法采矿。

持证非法采矿主要是指越界开采、逾期开采、开采不符合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产。

无证挖矿更好理解,即不经任何手续就进行的挖矿活动。

对于有执照的非法采矿,补救措施一般包括:缴纳罚款、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税、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变更/增加矿种、申请矿权更新,进行矿山环境的恢复和管理等。

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以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矿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人按本节各条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6]25号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2016 年)

为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刑法第340号《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未授权;

(二)许可证已被取消、吊销、吊销;

(三)超出许可规定的矿区或矿区;

(四)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矿物(共生及伴生矿物除外);

(五)其他非授权情况。

第三条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对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二)在国家规划的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种类的矿种进行保护性开采,或者禁止开采的矿区开采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损害价值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非法采矿的;

(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五)其他严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活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金额为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构成犯罪非法采矿的应予定罪处罚:

(一)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但尚未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取得河砂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行为虽不属于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流稳定、危及防汛安全的,视为作为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海砂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备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对海岸线造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第六条 矿产资源损害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资源国家规定,损害金额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矿产品及其产生的利益,隐匿、转让、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隐匿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预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多次非法、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两年内多次违法、破坏性采矿未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价值。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本解释规定的人身罪。单位罚款。

第十条:非法采矿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构成破坏性采矿罪,且行为人为初犯的,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金,环境积极恢复,有真心悔改的,可以认定为轻罪,不予追诉,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为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受雇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享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挖矿已经被处罚除了。

第十二条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

用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用工具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矿产的价值,按照出售赃物的数量确定;未售出赃物数额,赃物数额难以核实,或以赃物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按价格和数量确定矿产品。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其他证据确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国家认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中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本案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是否为破坏性开采方式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被认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会危及防汛安全的状态;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海岸线是否造成严重破坏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范围内解释,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性采矿(发石[2003]9号)同时废止。